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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on Jan 09, 2022Read on Mirror.xyz

斯坦福大学法学教授谈DAO的崛起、机遇与挑战

作者探讨了DAO的性质,并强调了国家和监管机构可以调整现有法律制度以潜在地适应DAO的几个领域。本文内容来自:“卢森堡马克斯-普朗克程序法研究所”关于“区块链与程序法研讨会”的一部分。

作者:Aaron Wright,Benjamin N. Cardozo法学教授

I. 简介

区块链不只是关于钱。铸造比特币和其他数字资产的现代炼金术士已经激发了一代技术专家,重新想象金融和商业世界的运作方式吧!这些技术专家旨在实现的愿景,不仅仅是关于支付系统和其他金融工具。基于区块链的大型生态系统和项目指明了一个未来,在这个未来中,在线团体可以完全或完全依靠软件进行协调工作,而且可能是匿名的。

这个未来的形态正在迅速成为焦点,其中心是一个被技术专家称为 "去中心化自治组织 "或DAO的组织。这些DAO的运作方式与当今许多传统的法律实体和其他商业协会的假设不同。DAO不是由董事会或经理人管理,而是旨在通过民主或高度参与的程序或算法来管理。DAO不是在一个或少数几个司法管辖区运作,而是寻求延伸到全球各地,将数千--如果不是数万或数十万成员拼接在一起,而不管他们的实际位置、背景或信仰。DAO通常试图避免书面协议或其他形式的法律手续,成员主要同意使用软件和代码规则来遵守和管理其事务。

至少与现有的法律实体相比,DAO具有一定的运营效率,目前有类似很多管理超过5亿美元资产的组织正在使用,这表明法律制度应该采取措施来适应其增长和发展。DAO能够迅速汇集和部署资本,经常实施低成本和精简的数字投票计划,并实施内部控制,以保护成员的资产,并有助于减少对持续监测的需要,以发现欺诈或其他内部滥用行为。

然而,DAO并非没有挑战。DAO的理想设计仍在探索之中,暴露出具有挑战性的治理问题,最终可能会阻碍其增长和发展。DAO没有得到正式承认,也不适合现有的商业协会形式,这使得DAO难以与传统商业实体互动,并给成员带来了个人风险。在某些情况下,DAO中的利益可能难以分类,在涉及证券法时会引起了监管方面的关注。

本论文探讨了DAO的性质,并强调了美国各州和监管机构可以调整现有法律制度以适应DAO的几个领域。第二部分概述了DAO及其感知到的好处,包括DAO的分类,以帮助理解目前在区块链生态系统中出现的不同变化。第三部分描述了当前DAO的挑战,并概述了技术专家或国家官员解决这些问题的潜在方式,以适应和促进这些天然数字实体的增长。

II. 去中心化的自治组织及其潜在的优势

从官僚机构到算法实体的演变代表了人类核心活动的逻辑延续。几千年来,组织的出现是为了协调经济和社会互动,以应对当时的新商业挑战。例如,罗马人设计了各种商业实体,如societas peculium和societas publicanorum,使各方能够从事一系列的商业活动,并通过实现利润分享和有限责任来执行国家合同。在中世纪,意大利人开创了有限合伙制的早期版本,为海上贸易提供资金。在16世纪的探索时代,英格兰和荷兰的股份制公司诞生了,因为欧洲开始超越其边界,在更多的全球基础上运作。美国的工业时代在一定程度上是由现代公司推动的,从1811年开始,纽约授予私人当事方组建自己的公司结构的能力,而无需广泛的审批程序。在更近的时代,1970年代末动荡的能源市场为有限责任公司带来了活力,使各方能够在国内主要生产商与中东石油供应相关的问题作斗争时探索国际石油和天然气机会。

随着我们的世界变得越来越数字化,技术专家们继续寻求通过使用区块链技术和相关的智能合约来发展社会协调,以构建并最终实现团体决策、资本形成和资本部署的关键方面的自动化。这些数字化的原生组织,被称为DAO,至少在其创造者的眼中,有希望成为互联网时代的主要组织结构。

A. DAO的概述

DAO被视为解决当今软件开发者所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的方法,即如何管理开源技术,根据设计,涉及高度自主的软件。这些问题首先出现在区块链生态系统中,但随着开源技术的不断发展,自动化软件日益渗入我们日常生活的背景中,DAO的使用可能会从区块链开发者的唯一领域扩展到一系列行业。

DAO的界限仍在不断发展,但以其目前的形式,DAO依靠区块链、自主智能合约和数字资产来支持在互联网上原生运作的组织,并有能力从其诞生开始就在全球范围内扩展。区块链作为支持这些组织的底层脊柱,以新颖的技术作为协调中心点,促进经济交易和社会互动。希望DAO通过完全数字原生、易于加入和全球范围的方式建立和改进现有的法律实体。

成员依靠智能合约作为主要粘合剂来管理成员之间的交易。智能合约定义了防篡改规则,构建并促进组织的运作。由于这些特点,DAO在一定程度上不同于当今的企业和公司,后者依靠成文法和通常的书面文件来界定组织的范围。

对于许多DAO来说,成员的目标是让智能合约代码拥有最高统治权。加入DAO的各方实质上不仅要同意遵守法律规则,还要遵守代码规则。这种代码形成了一个由难以改变的规则组成的凝聚力网络,确立了与DAO互动或参与DAO的任何人的标准和程序。

有了这些能力,区块链技术能够创建组织,成员在点对点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如果需要,还可以进行价值交易,而不需要依赖一个中心化的实体或中介。受开源合作模式的启发,DAO通过基于区块链的协议和基于代码的系统将人们联系在一起,专注于实现共同的社会或经济使命。DAO扩展了Yochai Benkler所研究的基于公地的同行生产系统。它们是 "分散的、协作的和非专有的 "组织结构,"基于在广泛分布的、松散联系的个人之间分享资源和产出,他们相互合作而不依赖市场信号或管理命令。"

在其最基本的层面上,DAO依靠智能合约授予人们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指导该组织资产的能力。智能合约和底层区块链跟踪组织的成员,成员资格可以被购买或分配作为奖励(通常以代币的形式),以换取资本、使用或资源。DAO的成员资格给予参与者特定的权利。一些DAO给予成员对组织的部分利润或损失的权利。其他DAO为其成员提供访问、管理或转让一个组织控制的资源或服务的权利。会员资格也可以与特定的特权相联系,为人们提供参与组织决策过程的机会。

DAO往往在几个关键方面与现有的组织结构不同。首先,DAO通常没有正式的管理者,许多DAO成员之间的隐含关系不是信托关系,而是成员处于平等地位,至少在加入和获得与特定DAO运作方式有关的相关信息方面。第二,DAO成员资格不一定被视为长期存在,可能被证明是过渡性的。成员可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加入,参与组织,并由于缺乏兴趣、更好的机会或其他原因而退出DAO。

DAO的治理通常是以较少的等级方式实现的,并且通常更依赖团体的共识。这些新组织不一定依靠董事会或首席执行官;相反,越来越多的DAO通过分布式共识进行管理--使用智能合约来汇总成员的投票或偏好(即参与式DAO)。第二种更为新兴的DAO阵营旨在完全采用算法,由底层智能合约决定DAO的全部功能(即算法型DAO)。DAO的生态系统可以形象地描述如下。

图1:DAO的分类法

上述出现的DAO结构代表了区块链开发者和爱好者部署的两种不同的组织设计。算法型DAO完全依赖软件来构建和协调社会互动,与比特币、以太坊和其他基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协议一脉相承。参与式DAO正被用于从事传统的商业活动,如风险资本融资,并被探索用于管理涉及在以太坊区块链上运行的智能合约的开源技术。

后一种形式的参与式DAO可能是最重要的。智能合约就其性质而言,一旦部署到区块链上就很难修改和改变。它们是防篡改的,可以被设计成自主的,这给监管带来了挑战,如果出现错误、问题或监管问题,软件的用户很难修改智能合约。

参与式DAO有助于软化伴随更多自主智能合约的一些缺点。通过依靠DAO,基于智能合约的协议的最初开发者可以将正在进行的决策转移给软件的用户和支持者的不同群体。这些DAO的成员通常有权力设置底层智能合约所需的参数,也有能力更新智能合约本身。治理决策是通过分发到智能合约用户以及智能合约的初始开发者,有时还需要这些开发者的 "投资者代币 "来衡量投票。

这些参与式DAO指向一个未来,即开源技术由其用户或其他治理代币持有人管理,他们可能致力于确保基于智能合约的技术的持续发展。这些治理令牌可能会帮助控制智能合约的开发者,防止他们采取违背智能合约用户的行动。同时,治理令牌的持有者可以随时采取行动,以说明监管要求(如果出现的话)或随着时间推移可能出现的复杂技术或组织问题。

B. DAO的优势

DAO的早期例子表明,至少与现有的法律组织结构相比,DAO在几个方面可能具有运营优势。DAO参与者向DAO贡献数字资产,并作为成员加入,只需在他们的手机或基于浏览器的区块链钱包上点击几下。通过区块链技术,资产的流动在几秒钟内发生(甚至可能在几分之一秒内发生)。数字资产在基于区块链的网络中畅通无阻地移动,不受金融机构的层层阻挠,而是受验证者向底层数据结构添加区块的速度影响。

由于这些特点,DAO使不同的人群能够通过互联网汇集资本,表现出与早期基于区块链的代币销售(或首次代币发行,ICO)相当的能力。从2016年底到2018年年中,企业家(有时是邪恶的行为者)通过代币销售筹集了数十亿美元的资金,用于开发新的软件应用程序、网络和平台。这些同样的能力现在正随着DAO体现出来。DAO不是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力量来资助单个软件开发项目,而是现在被用来汇集资本,从事风险投资类型的投资或其他形式的投资活动。

事实上,一些新的DAO正在建立在最早的DAO相关实验之一的教训上,即令人困惑的 "去中心化的自治组织 "或 "DAO"。这个早期的DAO-结构在2016年通过出售基于区块链的代币筹集了价值超过1.5亿美元的以太坊(现在价值几十亿美元)。像传统的风险投资基金一样,The DAO旨在投资于年轻的技术项目。但与传统的风险投资基金不同,The DAO的投资决策是由其成员民主管理的,而不是由一小群上层经理或普通合伙人管理。虽然The DAO因技术漏洞而短命,但The DAO激发了新一代技术专家重新启动类似的DAO实验,其方式旨在遵守现有的法律和法规。

汇集资本只是DAO所带来的潜在运营效率之一。DAO还通过完全遵从算法系统或部署基于区块链的投票方案来简化团体决策。目前,许多DAO正在探索后一种方法,实施DAO成员参与安全数字投票的机制。DAO的参与者签署基于区块链的交易,并在区块链上记录投票证据,通过资本贡献、所有权余额或DAO原生代币的所有权评估比较投票权重。通过依靠区块链进行投票,成员可以加密验证成员投票的结果,并根据身份是否与用于投票的地址相关联,验证谁投票以及如何投票。DAO成员的决定是公开的,供该组织的所有成员(甚至可能是公众)审计,有助于确保决策的程序规则得到遵守,并减少与计算错误的投票有关的潜在风险。支撑当今一些参与式DAO的智能合约还提供了投票授权,降低了基于代理的投票计划或替代投票结构的成本,降低了征求成员反馈和意见的成本。

这些能力的影响可能是广泛的。首先,通过使决策过程更加透明、安全和自主,DAO有希望比现有的法律实体更具响应性。通过在区块链上进行和记录投票,参与式DAO实施的投票程序表现出高度的透明度,同时也避免了有争议的决策、欺诈行为或简单错误的机会。

其次,由于DAO固有的数字性质,在参与式DAO中,投票的机制被简化,成本较低。投票不再需要纸张邮寄或安全的电子代理服务,因为它们是通过区块链管理的。因此,基于DAO的投票往往是持续进行的,而不仅仅是在一年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对成员投票的更多定期和精简的依赖,实现了私人订制的、针对公司的决策权分配。相对于中央管理者,DAO成员自己在组织管理中承担更大的作用,这在经济上是可行的。因此,成员的投入往往完全引导着DAO的方向。

第三,依靠参与性投入的DAO在更广泛的情况和环境中纳入了更多利益相关者群体的信息和反馈。事实上,构建这些系统的技术专家往往希望赋予大群人参与DAO相关决策的权力,目的是消除对一个或多个中央管理人员的需求。如果有效的话,这种方法可能会让人质疑公司治理的一个基本原则:将管理权分配给董事会及其首要地位。

除了为创建更有反应能力的法律实体带来希望外,智能合约还为组织提供了新的方法,以改善对收集或赚取的资产的内部控制。许多组织仍然在努力实施适当的保障措施,以防止资金被挪用或滥用。公司和其他大型实体通常通过隔离组织内不同方面的职责来减轻这种风险,以确保没有一个人可以单方面转移或消耗资产。

通过依赖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DAO似乎可以减少自我交易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与传统的组织相比,DAO是根据智能合约代码中定义的严格规则来管理的。这使得以更确定的方式构建一个组织成为可能,代码中详细说明了成员同意合作的规则。

举例来说,DAO通常在成员之间划分组织职责,并部署智能合约代码,禁止任何与DAO相关的交易在未经多方明确批准的情况下发生。在这个意义上,区块链的刚性作为一个额外的问责层,创造了不受组织控制的组织规则,因此不能被任何内部人员修改、避免或以其他方式破坏。目前依靠参与式投票的DAO也经常需要正式投票来决定是否以及何时将资金用于特定目的。没有任何一个DAO成员或其他个人有单方面的能力转移资金或欺骗组织收集的资产,除非他们是参与决策过程的唯一成员。

其他DAO给予成员对存入该组织的任何资产的控制权。越来越多最近推出的DAO为成员提供了智能合约的强制机制,只要动动手指就可以提取他们的资本。如果一个DAO不再服务于特定成员的目的,他们可以收回所有或部分的任何贡献资产。这个过程被技术专家称为 "愤怒退出",为成员提供了强大的下行风险保护,并对存入DAO的任何资金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成员可以选择投票决定是否将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目的,或者在不同意团体决定的情况下撤回这些资产。

通过基于区块链的投票和其他保护成员免受意外损失的机制,依靠智能合约的DAO减少了单个成员为自己的利益行事的风险。因此,DAO旨在促进组织内更大的信任,即使成员不知道也没有与其他成员的现有关系,这反过来可能导致竞争优势和生产更多财富。

这些可感知的运营优势表明,在未来,各组织将更多地依赖私人订制的事前治理机制,而较少地依赖事后监督和执行。这种趋势在传统的治理领域已经开始了。股东和公司董事会越来越多地指望通过章程来私下命令大公司的治理,而大型公开交易的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则依靠复杂的运营协议来消除信托责任,而采用详细的条款来管理各种特定情况,如批准涉及利益冲突的交易。

智能合约为以更确定的方式构建组织提供了进一步的机会,代码事先详细说明了各种成分之间合作的规则。区块链的刚性作为一个控制层。通过以这种方式促进对事前治理的替代,各方将减少对监测和执行的投资需求。由于各方为自己的利益行事的可能性较小,基于区块链的治理可以减少不确定性,增加组织内的信任。

这些感知到的运营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技术专家对DAO的兴趣。如果支撑DAO的软件像其他软件一样运作--正如预期的那样,也正如我们开始看到的那样--创建这些新型组织的复杂性和成本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降低。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尝试这些新的组织形式,各种专门(和审查)的智能合约可能出现,促进越来越多的DAO,它们可以协调越来越多的市场和非市场活动。

如果创建和部署DAO的成本降低,DAO可能(至少在理论上)协调越来越多的人的运作。这并不令人惊讶。正如罗纳德-科斯早就认识到的那样,技术进步 "像电话和电报一样,倾向于降低空间上的组织成本,......倾向于增加公司的规模",特别是在 "改善管理技术的变化 "的情况下。目前在我们的经济格局中占主导地位的集中式和等级式组织最终可能会让位于主要由人们带着共同的目的松散地工作,通过智能合约协调的DAO。

III. 美国法律规定的DAO的法律问题

为使DAO得到广泛采用,它们将需要克服各种法律挑战和限制--这可能最终阻碍其主流采用。这些挑战包括治理问题和与DAO中的利益地位有关的问题以及与缺乏责任限制有关的问题。

A. 分布式治理的风险

传统上,商业组织的治理是在 "会议室 "进行的,根据法律制度规定的规则、组织的管理文件、相关的附带协议,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组织的证券交易的交易所的上市标准。有了区块链,特别是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组织可以使用代码实现其全部或部分治理规则和程序,实际上是将治理记入一套智能合约,并将其存储在区块链上。正如The DAO和其他更主流的基于区块链的治理实施所显示的那样,有些已经实现了。区块链技术对组织治理的影响并不限于对现有组织形式的增量改进,而是有针对性地采用区块链技术来实现特定功能。DAO依靠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作为其主要或唯一的治理来源。

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基于区块链的治理的出现意义重大。智能合约带来了削除阻碍采用和实施各种单独定制的治理机制的实际障碍的希望。基于智能合约的投票方案使更多的人参与决策成为可能,至少与收集和验证投票的更繁琐和昂贵的系统相比是这样。智能合约投票协议的可用性可能使一些企业有可能采用他们自己的、单独定制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决策权分配。

即便如此,虽然DAO旨在通过依靠智能合约和参与式治理来减少与组织运营和管理有关的技术成本,但这种结构并非没有挑战。由于摒弃了集中式管理者,如董事会或管理成员,DAO仍然必须努力应对与治理有关的挑战。而且,考虑到它们的起步阶段,DAO的最佳治理结构的形状和尺寸还远未确定。智能合约可能会提供某些运营效率,但它们并没有消除治理的社会和政治层面。人类没有无限的信息能力,并表现出众所周知的理性界限,限制了DAO成员充分参与组织的治理结构的能力。

这些风险在参与式DAO中表现得非常突出。即使智能合约简化了决策程序,在达成团体共识的简单任务中仍然潜藏着成本,这反过来可能会挫败参与式DAO的行动能力。虽然区块链技术可以改善和降低民主程序的成本,但通过分布式共识的直接投票可能难以实现,因为它要求人们持续不断地参与和关注一个组织的活动。对许多人来说,收集所有必要的信息以做出明智的决定可能会被证明过于耗时和复杂,从而阻碍了参与。因此,出现了这样的问题:DAO的运作效率是否与等级较高的组织相同,甚至是相当的效率。持续的投票造成的社会摩擦最终可能会阻碍这些组织,限制其产生社会和经济收益的能力。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参与式DAO已经在尝试不同类型的投票机制,以鼓励参与治理相关的决策。例如,一些DAO正在根据成员支持某一提案的时间长短为决策分配更多的权重,旨在接近投票的 "信念",并奖励DAO的长期成员的投票。其他方法包括二次投票,根据成员对特定结果的支付意愿评估团体共识,而不仅仅是多数规则。在未来,DAO甚至可以想象,探索使用预测市场来减少DAO相关决策的摩擦,希望能阻止潜在的选民冷漠。

由于这些风险,一些技术专家表示倾向于让DAO完全通过算法进行管理。这些DAO不依靠持续的投票,而是完全依靠底层智能合约代码来指导社会或经济互动。虽然表面上很吸引人,但即使在这里,治理决策也没有完全消除。采用这种方法的DAO隐含地要求成员同意并遵守底层代码所定义的严格规则。因此,选择参与--或不参与--DAO本身成为治理决定。

虽然与更多算法的DAO互动的简单性和便利性呈现出一定的吸引力,但它还是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脆弱性,并呈现出政治层面。如果构建DAO的底层软件包含一个错误、失误或其他漏洞,DAO成员就会有一套有限的选择。他们要么停止参与DAO,要么修改DAO的软件,用修改过的规则建立DAO的 "分叉",并希望成员将他们的注意力和潜在的资产转移到DAO的新实施上。

对于算法型DAO,决策仍然存在。团体共识不是通过投票发生的;而是通过简单的使用发生的。治理决策往往在危机时期或在底层软件的问题表现出来的时候冒出来。在这些拐点,成员必须选择支持哪种软件。如果由于不可预见的问题对DAO造成冲击,DAO可能会遇到致命的问题,使其长期生存能力脱轨。这些风险在成员角色较小的DAO中尤其存在。如果没有解决该问题的明确路径,较小的DAO可能会断裂,成员通过DAO积累的任何价值都可能丧失。

B. 责任的限制

除了治理问题,DAO缺乏任何正式的法律认可,为DAO成员创造了潜在的责任,使成员面临组织的责任和义务。DAO也仍然处于传统体系之外,限制了这些组织与更多传统法律企业进行交易的能力。

创建法律实体,无论是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长期以来的好处之一是能够保护组织所有者的个人资产不受债权人的影响。默认情况下,DAO不能享受这些好处,因为法律制度默认不承认这些结构为符合有限责任制度的法律实体。

例如,在美国,以盈利为目的成立的DAO可能会被视为 "普通合伙",因此,如果该组织伤害了第三方或无法支付其债权人,就没有能力保护成员的资产。如果被定性为普通合伙,DAO可能难以吸引成员,特别是那些拥有大量资产的成员。大型企业、机构投资者和其他受监管的商业实体可能不愿意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支持DAO,因为担心成员资格会使其他资产面临风险。

也许毫不奇怪,美国州法律已经在努力使传统商业实体适应DAO。佛蒙特州立法机构的两院都通过了对该州有限责任公司法规的修正案,这将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己指定为 "基于区块链的有限责任公司"。该立法特别授权基于区块链的有限责任公司 "全部或部分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治理"。换句话说,它特别授权创建一个用 "区块链技术 "替代传统治理工具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人可能会说,这种立法最多只是澄清了已经被允许的东西的地位--可以说,目前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规中没有任何内容会禁止基于代码的运营协议。即便如此,对基于区块链的治理的立法认可确实赋予了它一些合法性,并为那些依靠基于区块链的治理来获取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的好处的人提供了一条清晰的道路。随着基于区块链的企业逐渐成为主流,创建一条通往有限责任和法人地位的道路对企业家和投资者来说将变得更加重要。

这种方法在美国法律下得到了广泛支持。在很大程度上,美国商业法反映了一种授权方法,给予各方很大的空间,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组织他们的商业事务。管理公司和其他商业协会的执行法规主要包括 "默认 "条款--只有在各方未能 "选择退出 "并执行其他规则时才适用的规则。强制性规则,虽然不是没有,但在美国商业法中并不是常态。为数不多的强制性规则往往可以通过谨慎的结构设计或选择不同的实体来避免。

尽管这种授权方式几十年来一直主导着美国的公司法,但它并不总是这样的。在美国商业法的历史上,到处都是已经被取消或放弃的强制性规则的残余。部分原因是19世纪80年代末出现的对公司章程的司法竞争。新泽西州最初通过提供一个主要是授权的法规来主导这个市场,但在1913年修订其公司法规以包括各种新的限制,包括禁止在该州内成立更多的控股公司后,它失去了地位。特拉华州照搬了新泽西州的公司法,并通过拒绝采用这些限制而取代了新泽西州作为成立公司的 "地方"。从那时起,特拉华州和其他司法管辖区,如怀俄明州,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实施了授权方法--这既是由于特拉华州成功地吸引了大量实体的成立,也是由于它对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制定的影响。

授权方法不仅仅是在实践中实施,它还得到了一个有影响力的学者和评论家学派的支持,通过强有力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公司理论。这些契约论的学者和评论家认为,公司和其他法律实体从根本上说是契约性质的,只不过是 "一套隐性和显性的合同,在构成公司的各种投入之间确立权利和义务"。对于契约论者来说,规定企业实体形成和治理的法规只是形式上的合同,允许组织者采用 "现成的 "合同条款,从而节省了谈判和起草完全定制的合同所涉及的费用。

然而,合同方式不仅仅是描述性的。它影响了 "现成 "合同的内容,以及各方应能在多大程度上偏离这些合同。由于国家提供的现成合同主要是作为降低交易成本的工具,合同论者认为,它们应该主要由 "多数派 "的默认规则组成,"反映大多数消息灵通的当事人自己最常选择的条款。" 或者,正如伊斯特布鲁克和菲舍尔在他们对公司契约观的经典处理中所说的那样,"如果对每一个突发事件进行公平谈判的成本足够低的话,人们就会谈判一些条款。" 此外,由于这些法规是由大多数但不一定是所有当事人都希望的规则组成的,在没有第三方效应或某些市场失灵的情况下,那些喜欢不同条款的当事人应该能够采用这些条款。用法律和经济学的说法,强制性条款可能是无效率的,所以应该允许各方提供自己的治理规则,以取代相关法规中规定的规则。

支持私人订制的商业协会观点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在非公司化的商业实体领域,如有限责任公司。尽管这些实体长期以来被认为在设计治理结构时提供了相当大的灵活性,但特拉华州立法机构在2004年修订了其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法规,以包括明确说明该州支持合同自由的政策的条款,并且还明确允许取消信托责任。通过这一立法,特拉华州立法机构阐明了对私人订制的强烈和明确的偏好。

DAO在概念上与美国公司法的总体目标一致,即支持私人订购。通过消除阻碍实施特定治理机制的许多实际障碍,基于DAO的治理为公司提供了潜力,使其治理需求与他们采用的安排更好地匹配,无论他们是在传统的联合形式还是完全的算法实体背景下这样做。

从纯粹的契约论角度来看,这可能会对传统商业协会的持续效用产生影响。毕竟,根据契约论的观点,它们只是现成的合同。如果基于区块链的治理能够消除或降低更广泛的私人订购的实际障碍,也许企业将不需要依赖提供给他们的现成合同。正如The DAO和其他基于代币的企业所显示的,这不仅仅是猜想。目前,某些类型企业的组织者似乎不觉得有必要组织一个正式的法律实体。基于区块链的治理最终可以减少(甚至可能取代)对传统商业实体作为治理工具的依赖,这种可能性不能被否定。

然而,只关注区块链颠覆传统内部治理的潜力,忽视了商业实体形成的其他原因。当然,获取现成的治理安排所带来的各种好处是组建实体的一个原因。然而,正如单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单一股东公司所证明的那样,这并不是唯一的原因。即使不需要治理规则,实体的形成也是确保有限责任的一种方式,可以分割资产,并享受独立法人地位的便利(例如,可以以实体的名义起诉)。而且,即使基于区块链的治理减少了为治理目的而组建商业实体的需要,它也不会消除组建实体的其他原因,特别是明确的有限责任和公司人格的便利。为使基于区块链的治理成为主流,参与者将需要一个明确的有限责任途径。合同对手方将希望在与谁和什么进行交易以及哪些资产可用于履行合同义务方面有确定性。从政策角度来看,重要的问题似乎是立法者应在多大程度上适应在法律认可的有限责任实体中以区块链为基础的治理取代传统治理。

这些将基于区块链的治理与传统商业实体相结合的早期努力提出了一系列的进一步问题。传统的治理包含了各种机制,用于填补 "合同 "中的 "空白"。信托责任可能是传统公司法中最著名的缺口填补者。根据契约观点,受托责任是处理不可能完成的契约的务实方式。信托责任不是事先规定受托人在所有情况下的义务,而是提供事后执行的一般原则。当法律决策者被要求确定某一特定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司董事的忠诚义务时,他们既是在提供也是在应用一个 "合同 "术语。在商业协会背景下,围绕私人订制的大部分辩论都集中在这些强制性填补空白的条款应在多大程度上被修改或取消。如上所述,在非关联企业协会方面,私人订制的倡导者在这场辩论中大获全胜,并在公司信托责任的零星放松方面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但是,即使在合同自由至上的非关联实体方面,一个强制性的缺口填补者--诚信和公平交易的责任--仍然存在。

填补空白机制的持续作用是DAO提出的问题之一。由于组建和参与DAO的各方目前是通过基于代码的机制来安排他们的事务,如果不在某种程度上依靠开放式标准和填补空白机制,可能根本不可能规定DAO的整个治理方案,而这些标准和填补空白机制目前与DAO的意图和结构不相适应,或者通过用传统的自然语言合同来补充基于代码的规定来补充基于智能合约的规则。

虽然将更多的传统法律文件纳入DAO的创建和管理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它产生了几个缺点。首先,使用法律文本来适应或描述智能合约的底层机制,为潜在的歧义或关于DAO的底层智能合约如何实际操作的错误翻译创造了空间。这种翻译错误为成员之间的争议创造了更多的机会,并迫使可能负责管理DAO相关争议的法院梳理与评估代码或运营协议中的自然语言条款是否应占上风有关的困难问题。其次,法律协议增加了创建和建立DAO的成本,这削弱了使用区块链技术和相关智能合约来创建、建立和管理DAO所带来的潜在效率。DAO的成员打算使用智能合约作为主要手段来私下处理他们的事务,并经常打算建立实体,改变目前以 "现成 "方式提供的一些默认规则。需要聘请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来协助创建符合DAO成员意图的协议,这违背了这一目的,并挫败了他们私下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

C. 代表DAO中的利益

DAO的其他挑战来自于他们在这些组织中作为代币代表利益的能力。DAO通过使用低成本和全球通用的智能合约为私人订购提供了一个实验室。这些智能合约不在中心化的服务器上运行,而是由组成智能合约的代码所在的网络来执行。在DAO的情况下,智能合约可以组合成一个编码关系网,共同提供组织管理的规则。

对DAO的参与或附属关系通常是通过基于区块链的 "代币 "来证明的,该代币与管理该组织的智能合约相联系。个人可以购买代币,也可以将其作为其他贡献的奖励,如计算能力。通过智能合约,代币可以与有利于其持有者的特定权利相关联,如获得组织的部分收入的权利,或使用组织提供的网络、软件或其他服务的权利。DAO代币也越来越多地被设计为通过投票为其持有人提供管理基础软件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当公司向公众筹集资金时,他们会发行证券,采取几种熟悉的形式之一--如普通股、优先股、债券或可转换债券--这被很好地理解为债务、股权或两者的混合。然而,通过使用智能合约和基于区块链的代币,企业有能力向公众出售代币,以新颖的方式组合权利。经济权、参与权、治理权和效用权都可以与代币相关联,然后以类似于传统的首次公开募股的方式向公众出售。其他DAO代币可以分配给平台的用户,只为成员提供有限的权利,而这些权利与潜在的利润不挂钩。

近年来,ICO的爆炸性增长表明,基于区块链的企业有能力通过销售这些代币筹集大量资金,但从监管角度来看,仍有许多不确定性。这些代币是否都是证券,仍然是一个开放的问题。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一位前任主席表示,在他看来,很多是。此外,即使这些代币是证券,它们在监管方面的分类也不确定。例如,一个代币可以牵涉到与投资和消费有关的利益,它使持有人有权使用一个特定的平台或网络,同时也有可能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转售产生经济收益。

这可能是出于各种原因。作为一个例子,考虑1934年《证券法》第12(g)条及其对基于区块链的代币的应用。根据第12(g)条,如果一家公司的资产超过1000万美元,并且有一类股权证券被2000人或500名非经认可的投资者 "记录在案",则需要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并遵守持续的披露要求。

基于区块链的商业企业很容易积累超过1000万美元的资产,大多数代币在出售给公众后立即被众多购买者(肯定超过500名非认可投资者)持有,这一点已经很明显。如果基于区块链的企业出售构成股权证券的数字代币,第12(g)条可能要求在企业的早期阶段进行注册。当然,如果一个基于区块链的企业销售的传统证券只是被数字化了,这个问题很容易解决。但是,当这些企业发行非传统权益(例如,仅提供通过使用获得的治理的数字代币)时,首先不清楚它们是否是证券,如果是,也不清楚它们是否是股权证券。如果有的话,这种类型的权益似乎更像债务或商品,而不是股权,但它不是一个完美的选择。

事实上,DAO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拥有治理相关的代币,也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不把这些资产定性为证券或债务。对支持私人订制、契约性公司观点的最明显的反对意见之一(至少当它涉及到具有多样化和分散的投资者基础的公司时,如上市公司),治理条款是在纯粹的接受或放弃的基础上提供的,没有经过协商,或者在大多数股东的情况下,对其内容或操作有任何有意义的认识。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的脆弱性是支持强制性条款的一个长期论据,其目的是保护投资者不受单方面条款的影响。也许毫不奇怪,契约主义者的答案在于市场,特别是市场为治理条款定价的能力。用Easterbrook和Fischel的话说,"公司治理的所有条款都是契约性的,因为它们在有关各方的交易中是完全定价的。此后,它们会被测试出理想的属性;选择错误条款的公司将在与其他公司的资本竞争中失败。它们可能不是'谈判'的,这一点并不重要......" 换句话说,资本市场的信息效率意味着投资者得到他们所支付的东西,同时也防止强加不公平或片面的条款,因为这些条款将被定价为公司的资本成本。根据这种契约论的观点,只有在私人订制带来负外部性或 "公司选择的条款既没有定价又有系统性的反常 "时,强制性条款才是合适的。当然,Easterbrook和Fischel有点夸大其词--有大量的经验证据表明,市场并不总是完全为治理条款定价。相反,市场显示出不同程度的信息效率。他们以不同的速度和程度纳入新的信息,但基本的想法是,证券的价格是业绩的指标(受治理的影响),没有更好的指标可用,这对围绕合同自由的辩论和解释各种当前治理做法的理论都具有持续的重要性。

在DAO的背景下,治理代币为市场创造了一种为治理条款定价的方式,因此,在传统的契约主义立场下,私人订购的合理程度仍然是一个开放的问题。市场的信息效率是信息成本的一个函数--当信息成本高时,市场的效率可能会降低。当信息容易获得和处理时,市场就可能更有信息效率。当然,对于那些简单的 "代币化 "的传统证券,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市场将能够为这些条款定价,只要有办法将反映这些治理条款的代码 "翻译 "成市场参与者能够理解的格式,并用于通知他们的购买决定。这里的信息成本与模拟对应物相比应该相对较低,只要购买者能够相信基于区块链的治理是对传统治理条款的准确反映,这些条款只是从运营协议、公司证书和其他管理文件转移到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

然而,关于属于 "证券 "定义范围内的非传统安排,鉴于市场参与者将更难确定代码的含义以及新型私人订购机制应如何估价,信息成本有可能大大增加。由于这些工具与模拟资产没有直接关联,购买者将不能依靠以前积累的经验和信息,将被迫(1)确定代码的含义和(2)其对定价的意义。随着信息成本的提高,与市场的信息效率有关的问题也随之而来,这就提出了与私人订购的实际合适程度有关的进一步问题。

显然,现在对数字代币市场的信息效率得出任何结论还为时过早。然而,鉴于信息成本、市场效率和私人订购之间的关系,考虑采取措施澄清这些代币的性质可能是适当的,因为它们与DAO有关。

IV. 结论

区块链技术的颠覆性潜力掩盖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该技术的一些用例与现有政策和法律框架是一致的。正如本文所讨论的,DAO的重要性在不断增加,而且有早期迹象表明,基于区块链的治理将对公司的治理方式产生重大影响--既通过将传统的治理机制数字化,又通过提供组织商业企业的根本性新方法。尽管如此,使用DAO来组织私人事务在很大程度上与美国商法对私人秩序的强调相一致。因此,美国企业有充分的理由来适应基于区块链的治理,并探索它们是否能适应传统商业协会的限制。资产分割、有限责任和其他独立法人的便利性也是组建商业实体的理由,根据单一股东公司和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频率,它们似乎是相对有力的理由。出于这个原因,希望采用基于区块链的治理系统的企业家和组织者--甚至是高度分散的基于区块链的治理形式--将希望有一种方法来确保其企业的独立法律存在。可以肯定的是,基于区块链的治理的出现和扩展将带来挑战,因为它与传统商业法和作为其核心的组织形式相交,但这不应该被误认为是基于区块链的治理必然敌视该法律体系的政策。相反,当区块链被视为一种允许各方私下安排的工具时,它与美国商业法的 "授权方法 "的一致性就变得很明显。

DAO